組織及職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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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章 組織及職權
第13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(會員代表)人數超過300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3年,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14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
1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2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3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
額及方式。
4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5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6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7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8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前項第8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第15 條 本會置理事15人、監事5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,候補監事1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,但不得連續辦理。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16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1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2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會長。
3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會長之辭職。
4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5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6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17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5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會長、1人為副會長。
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
會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由副會長代理之。
會長、常務理事出缺出時,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18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1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2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3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4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5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19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
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
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。
監事會主席(常務監事)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
之。
第20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3年,連選得連任。會長之連任,以1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第21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1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2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3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4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1/2者。
第22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,承會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。
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第23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24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會長若干人,名譽理事、顧問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